桃園縣桃園市中埔國民小學『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』
壹、依據:
﹝一﹞依92.06.12縣政府教學字第0920119264號函辦理。
﹝二﹞本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修正條文規定訂定。
﹝三﹞參照教育部前頒『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』之精神與旨意訂定。
﹝四﹞依據本校92.06.27校務會議之決議辦理。
貳、目的:
﹝一﹞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培養學生自尊尊人、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。
﹝二﹞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,激發個人潛能,培養健全人格。
﹝三﹞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,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。
參、範圍:
﹝一﹞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,教師應負輔導與管教之責任。
﹝二﹞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、學習、生涯、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。
肆、時機:
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進行,違反校規、社會規範或法律,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,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。
伍、管教原則:
﹝一﹞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。
﹝二﹞重視學生個別差異。
﹝三﹞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。
﹝四﹞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﹝五﹞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。
﹝六﹞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。
﹝七﹞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。
陸、管教措施:
﹝一﹞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、身心健康、家庭因素、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,採取左列措施:
1.勸導改過、口頭糾正。
2.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,但不得剝奪受教權。
3.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(須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)。
4.調整座位。
5.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。
6.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。
7.扣減學生操行成績。
8.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。
9.其他適當措施(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,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)。
﹝二﹞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,或違規情節重大者,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:
1.心理輔導。
2轉換班級。
3.改變學習環境。
4.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。
5.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。
柒、鼓勵:
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、獎卡或其他適當獎勵,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,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:
﹝一﹞適時公開表揚。
﹝二﹞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。
﹝三﹞其他特別獎勵。
捌、執行:
﹝一﹞任課教師自行處理:
1.課堂內教師依管教原則採取管教措施。
2.會請導師協同處理或移送訓導處處理。
﹝二﹞導師處理:
1.依管教原則、措施實行處理(違規事實請紀錄並保存)。
2.違規情節重大移請訓導處、輔導室或其他處室協同處理。
3.教職員登記違規學生名單請送導師或訓導處。
﹝三﹞各年級導師協同執行處理:各年級導師依本辦法及管教原則措施分工協同執行。
﹝四﹞訓導處處理:
1.依本校學生生活常規規定與要求事項辦理獎懲及採取管教措施。
2.依本校現況特別規定者採取管教措施。
﹝五﹞教務處處理:轉換班級,改變學習環境、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等呈校長核訂。
﹝六﹞輔導處處理:凡嚴重偏差行為及違規情節重大需加強或專業輔導者,由導師填轉介表送交輔導室。
﹝七﹞總務處處理:公物或有關財產、設備、器材等損害賠償向總務處事務組洽詢。
玖、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:
﹝一﹞組織:
1.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訓導處代表一至三人,輔導室代表一至三人
教師會代表一至三人,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,學生代表一至三人。
2.召集人由委員互推方式產生。
﹝二﹞運作方式:
1.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之關係人迴避。
2.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,當事人及其監護人、教師應迴避之。
3.其他運作方式依學生獎騁委員會訂之。
﹝三﹞審議原則: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,應秉持秉公及不公開原則,瞭解事實經過,並給予學生當事人及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\的機會。
﹝四﹞決議處理:為重大獎懲決議後,應作成決定書,並記載事實、理由及獎懲依據,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,必要時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。
﹝五﹞核定與執行:
1.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,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,得退回再議。
2.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被處分,教師應追蹤輔導,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
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,對於需要長期輔導者,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
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。
拾、救濟:
﹝一﹞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,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,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﹝二﹞申訴評議委員會依『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』設置並實施之,惟申訴會委員不得亦為獎懲會委員。
﹝三﹞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分後,教師及輔導單位應追蹤輔導。
拾壹、本辦法邀集校內各處室主任、家長會代表、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,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報縣政府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